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诉被告亓新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亓**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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