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褚某某、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李**与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济南**育医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罗*、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