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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褚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褚某某、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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