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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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