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姜某某与褚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济南**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济南联**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袁**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山**学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