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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济**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济**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然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北段1号,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小区。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被告住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北段1号,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并不在此地经营,结合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办公地点照片,可以认定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济南**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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