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山**学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坤诉山**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坤申请撤回对被告山**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山**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45元,由原告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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