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坤诉山**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坤申请撤回对被告山**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山**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45元,由原告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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