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钱*诉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钱*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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