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济**语学校三箭分校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钟某某、钟**、济**语学校三箭分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袁某某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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