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巩**与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巩**与被告李*、李*、刘**、刘**、张**、张**、谢**、谢**、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韩**、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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