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刁某某、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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