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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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