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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张**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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