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韩**、巩**与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段*同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刁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景慎飞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等与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四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