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四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已于被告刘四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韩**、巩**与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段*同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刁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等与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王**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巩传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