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双方达成谅解,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反诉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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