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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双方达成谅解,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反诉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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