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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孙某某与被告赵*一、赵*二、赵*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孙某某,被告赵*一、赵*二、赵*三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藻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诉称:2014年6月8日,原告李*清扫了自己木材加工厂门前一段公路,准备晒小麦用。6月9日,被告赵*一在李*清扫的公路上晒了小麦。原告李*找被告赵*一商议,结果被告不答不理,双方发生厮打。被告赵*一、赵*二、赵*三用扫把等殴打原告。其中,被告赵*二咬伤原告李*的肚子。最后导致原告孙某某卧床保胎,医院检查三次,花费240元;原告李*支付医药费520元,休息7天,误工费28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医疗费520元、误工费2800元;赔偿原告孙某某医药费24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双方因晒小麦发生纠纷属实,期间原告李*及其父亲将赵*一打伤,事后派出所对原告方三人及三被告分别进行了处罚。原告没有受伤,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9日15时许,原被告在章丘市村北公路因晾晒小麦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结伙相互撕扯、殴打,期间被告赵*二抓扯原告李*,被告赵*一、赵*三用扫把拍打原告李*,原告李*用铁锨将被告赵*一面部拍伤。章丘市公安局对原被告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事后原告李*到水寨镇罗陵村卫生所输液,共计支付医药费520元。原告李*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520元、误工费2800元;原告孙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24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章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章丘市卫生所处方笺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晾晒小麦问题发生争吵后,均未能冷静处理,选用正确方式求得解决,却由相互争吵继而发生双方结伙相互撕扯、殴打,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关于责任比例,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50%。原告李*的合理赔偿范围为医药费520元;原告李*主张的误工时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孙某某主张的医药费240元,未提供相应收款凭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一、赵*二、赵*三赔偿原告李*医疗费260元(520元×50%);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赵*一、赵*二、赵*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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