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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原告杨**、原告杨*乙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原告杨**、原告杨*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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