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于2O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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