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济南**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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