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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袁**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袁**、被告房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因年事已高,孩子们为生计在齐**院门口摆摊,因我在家无人照料,就每天跟着侄子何**和侄媳路敦环一块摆摊,也能帮助她们看看摊位。因何**与被告夫妻闹了矛盾,经常发生口角之争。2013年8月30日,双方因上次打架的事又发生争吵,被告夫妻冲原告发火,推搡原告,致原告摔倒,造成身体多处伤害。原告方及时报了警。事发后,被告从未道歉,也未赔偿原告医疗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证人孙**、王**证人证言各1份,证明被告侵害原告的事实;

证据2、照片2张;

证据3、山东**医院门诊病历1份、CT报告单1份、发票4张,证明原告收到侵害的事实和医疗费数额。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原告起诉我方无中生有,恶人先告状。2013年8月28日原告一家人将我打成轻伤,我在齐**院住院,并有住院病历为证,不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

被告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山东**医院住院病历1份,证明被告袁**自2013年8月28日至9月10日住院的事实。

被告房翠*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和冲突。

被告房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告杨**因伤后半小时前去山东**医院就诊,放射科CT报告单上检查结论是脑萎缩,花去医疗费478.7元。

原告杨**主张被告夫妻冲原告发火,推搡原告,致原告摔倒,造成身体多处伤害,并提交了证人孙**与王**的书面证言加以证实,该证言并没有指出原、被告身份情况。被告袁**主张事发时在山东**医院住院,没有打原告,并提交了住院病历加以证实。被告房翠*主张当时在做饭,也没有打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杨**主张被告袁**、被告房翠*对其造成身体伤害的证据是证人孙**与王**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该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杨**主张被告袁**、被告房翠*侵害了其健康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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