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立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立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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