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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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