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3)章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