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3)章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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