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惠民初字第741号陈超诉李**、李**、林**、康**、康**、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被告李**、李**、林**、康**、康**、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