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被告李**、李**、林**、康**、康**、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