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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常*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袁**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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