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郭**健康权纠纷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定于2014年6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6月16日,上诉人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