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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