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柳*、闫淑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柳*、闫淑娥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闫淑娥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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