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柳**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建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