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刘**、詹*等与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马方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天星与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济宁市任城区黄泥沟炖羊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