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丁**因与被申请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王**、王**、王**、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丁**存在义务帮工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在帮助王**、王**、王**、丁**四合伙人抬树装车过程中被砸伤的事实,丁**在诉前调解时已明确认可。丁**没有收取或协商收取装车费用,王**及其合伙人对丁**的帮工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故一、二审认定双方系义务帮工关系并无不妥,王**、王**、王**、丁**所称的丁**系见义勇为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王**、王**、王**、丁**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无法审查。
综上,王**、王**、王**、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王**、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