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平原机器厂、新乡航空工**备有限公司原隆宾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平原机器厂(新乡)(以下简称平原机器厂)、新乡航空工**备有限公司原隆宾馆(以下简称原隆宾馆)、新乡航空工**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陈**饮酒过量是摔伤的主要原因,仅为医生的主观判断,没有科学依据。原隆宾馆通道被挤占、地面有混有洗洁精的积水是再审申请人摔倒的重要原因,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剩余50%的责任应由平原机器厂承担,因为平原机器厂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是带有强制性活动的组织者;聚餐结束后没有及时安排再审申请人等5人离开,由5人继续交流,存在过错。

平原机器厂提交意见:陈**摔伤是在陈**等5人自行买酒共饮时发生的,与单位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入院时医生在病历上的记录,是××患者的观察所作出的客观描述,不能因为没有经过仪器检测就认定为是主观臆断。而且陈**从下班参加单位聚餐结束后继续饮酒,也能证明其饮酒过量的事实。平原机器厂没有及时通知其人员在聚餐结束后离开;原隆宾馆未尽到对饮酒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均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陈**自行承担70%的责任,平原机器厂承担10%的责任,原隆宾馆承担20%的责任,责任划分清楚,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