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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吕**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与被申请人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双方发生撞车事故至被申请人吕**被诊断为骨折,时间间隔长达半个月之久,被申请人有可能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导致骨折。即使是贺**致使吕**骨折,吕**对疾病的治疗有明显的过错,医生的误诊及吕**拖延治疗,导致其病情加重,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80%的责任明显过重。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吕**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贺**驾驶电动车将骑自行车的被申请人吕**撞倒致伤,由于事发时贺**不满10周岁,故贺**的监护人贺新永、王**应对吕**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判决贺**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从双方发生撞车事故至被申请人吕**被诊断为骨折,时间间隔长达半个月之久,被申请人有可能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导致骨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对被申请人吕**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贺嘉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嘉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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