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人任**因与被申请人毛要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段**、上诉人焦**、焦**、陈**因与被上诉人舞阳**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闫**与段讯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张*(乙)与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吕**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文祥云与文祥菊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马现有、李**因与被上诉人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豆本贤与豆电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