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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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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