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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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上诉人段**、上诉人焦**、焦**、陈**因与被上诉人舞阳**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闫**与段讯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张*(乙)与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因与被告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阳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现有、李**因与被上诉人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轩**、李**、轩四海与轩国安、轩中伟,原审被告轩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人任**因与被申请人毛要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豆本贤与豆电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