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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公平原则,应当予以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综上,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答辩称:高阳无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与被申请人有关,请求驳回再申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4年上半年,高*和王**同在临颍补习学校学习。二人在体育课上一起打篮球,在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高*倒在了王**前方。高*脸部有擦伤,嘴角有血丝,后到诊所就诊并进行了治疗,没有进一步检查。高考结束后,高*因牙疼到医院做检查,医生告知其两颗门牙牙根已断裂,修复需花费一定费用。篮球作为一项群体性竞技体育运动,具有身体对抗性的内容,篮球比赛中运动员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参赛队员都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参赛队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其参与运动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对于在运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只要致害人不是恶意的故意行为所致,就不能认定致害人具有过错并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王**将其撞倒致伤的侵权事实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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