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上诉人焦**、焦**、陈**因与被上诉人舞阳**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的法定代理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陈**及与上诉人焦**、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舞阳**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郑国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上诉人焦**、焦**、陈**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