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段*健康权纠纷一案,段*于2014年8月19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2874元。临**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临民城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闫**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被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银晓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