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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李**、轩四海与轩国安、轩中伟,原审被告轩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轩**、李**、轩四海与上诉人轩国安、轩**,原审被告轩金*健康权纠纷一案,轩**、李**、轩四海于2014年4月28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轩国安、轩**、轩金*赔偿因侵犯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10335元。临**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临民固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轩**、李**、轩四海和轩国安、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轩**、李**、轩四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轩国安、轩**和原审被告轩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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