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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本贤与豆电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豆**因与被上诉人豆电臣健康权纠纷一案,豆电臣于2014年1月13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豆**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1983.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豆**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豆电臣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损失8057.1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临民固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豆**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豆**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豆电臣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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