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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与王**、李**及马**、任**、石太东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李**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太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亚**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王**与沁阳市**限公司系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原审认定王**系二级代理关系明显错误。李**与马**是承揽关系,亚**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放弃对沁**司的起诉,该部分责任不应强加给其他当事人。原审判决王**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证据不足。(二)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王**是沁**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以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25事故调查报告为主要责任认定依据,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王**提供其与沁阳市**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王**的收入提成等进行了约定,可以认定王**与沁阳市**限公司之间系销售代理关系,故亚**司认为王**与沁阳市**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成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依职权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了分析认定,一审庭审对该调查报告亦进行了质证。故原审判决以该调查报告作为确定赔偿义务人及责任比例划分的主要依据并无不当。王**的伤残经鉴定为九级,结合医疗机构的证明,判决确定护理人数及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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