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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牛晨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杨*是自己从树上摔下来缺乏证据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事发时发生打架,杨*被牛晨*从墙上摔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建到牛晨宇家的树上摘苹果,自己掉下摔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原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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