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河北**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