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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河北**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河北**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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