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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祥云与文祥菊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文祥云因与被申请人文祥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文祥云申请再审称:二申请人规范牧羊,在通过涵洞出口时,被申请人骑无刹车电动车急转弯进入延伸70米的坡道口俯冲下来,且是沿9米坡道中线偏右,和羊群出洞口的行进路线不在一个垂直范围内,出事瞬间被申请人为不进入机动车涵洞,又控制不住车速,斜冲向头羊后边的羊群,才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临界点发生事故。二申请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文祥菊在通过铁路涵洞时没有确保安全、刹车不灵、车速过快与王**、文祥云的羊相撞后摔伤,应负主要责任。王**、文祥云带领羊群通过涵洞时占据了人行道,未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提前预警对面来车、来人,应负次要责任。故原审判决王**、文祥云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申请人关于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王**、文祥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文祥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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