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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与吴年友、马爱层、襄垣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因与被上诉人吴年友、马爱层、襄垣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以“被告吴年友、马爱层、的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吉**在2013年12月22日下午在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西营镇义街村的被上诉人鑫**司干活时右胳膊被机器挤断使其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马**提供的暂住证复印件上显示其于2013年5月4日起居住到鑫**司,故其离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至2014年4月23日吉**到三门**人民法院起诉时,其在襄垣县连续居住时间不到一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之规定,山西省襄垣县不是马**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中被告马**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三门**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三门**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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