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河南**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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