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网**供电公司、杜**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购销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聂书正,上诉人国网**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贾**,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产品购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元,上诉人杜**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