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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万**任公司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万**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原审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7标项目部、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三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万**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田*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新乡万**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田*捌万柒仟伍佰元*(87500元)。上述款项田*指定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文明路支行,开户名:范**,账号:6221885050005361663。逾期不支付,新乡万**任公司自愿按原判决履行。二、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田*不得就本案再向新乡万**任公司要求其它任何赔偿。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田*负担。

上诉人新乡万**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万**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万**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减半收取1980元,由新乡万**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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