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史**、王*、三门峡**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上诉人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