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王**河南**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县**中心与黄某某、陕县国土资源局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小*与吴年友、马爱层、襄垣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葛洲**工程公司与杨国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网**供电公司、杜**与渑池县**品购销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周根学、周专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万**任公司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门峡市**责任公司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史**、王*、三门峡**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