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立诉称:2013年9月12日下午6时,原告和梁*、高**、席*实用三轮车给工地拉草喂羊,原告在车上装草时脚下一滑,从车上向后跌下,他们将原告送回宿舍。原告感到腰部疼痛。第二天家人来工地后到大安买了膏药和止疼药。第三天上午张**和老*(工地负责人)拿来红花油。9月17日,老*和司机把原告送往大安医院拍片检查,显示原告腰部有骨折等异常。因家人在工地护理不方便,原告就回到家。回家后,头疼的一天比一天厉害。9月24日原告到三**心医院检查,确诊为脑毛细血管破裂,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老*和司机送来1800元,原告打了领1800元的工资条。原告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8815元,其他损失7270元,现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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