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2月27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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